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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企业社保费扶持补贴须知

一、   办理依据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普人社〔2015〕59号)

 

二、   补贴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入驻经本区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且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处于劳动年龄段(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的。

 

三、   申请条件

创业组织申请创业场地扶持扶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       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补贴标准

参照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人数确定,用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另给予区级创业场地补贴,市、区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五、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年。

 

六、   办理流程

1.       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及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      《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2)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3)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      企业开户许可证或者指定银行创业者本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5)      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7)      申请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8)      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9)      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

10) 创业组织从业人员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工资单等证明材料。·

2.       区县审核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对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时间、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补贴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最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七、   受理部门

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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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发布时间:2016/11/8 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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