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开办扶持
【申请条件】
1、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处于劳动年龄段(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的;
2、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办的小微企业(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3、申请人为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4、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普陀区范围内;
5、招录本市户籍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6、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补贴标准】
1、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扶持补贴5000元;
2、稳定本市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3、稳定本市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
4、创业者本人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并在1年内创业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提供材料】
1、《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3、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企业开户许可证或者指定银行创业者本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6、《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7、申请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8、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9、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并在1年内开业的开办费补贴申请人还需提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上海市创业见习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创业者需提供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企业开办扶持”的申请要求及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须在发证之日起的36个月内,向经济组织注册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同一创业者开办一家以上小微企业的,该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对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嫌疑的申请企业,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核实,立刻中止补贴申请;
4.政策截止日期2018年12月31日;
5.其他未提及的规定以文件为准。
二、创业场地扶持
【申请条件】
1、符合市级房租补贴申请条件;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入驻经本区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
3、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补贴标准】
参照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另给予区级创业场地补贴,市、区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年。
【提供材料】
1、创业场地扶持(市级)的所有材料;
2、《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创业场地扶持”的申请要求及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须在发证之日起的36个月内,向经济组织注册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6个月提出申请;
2、创业场地扶持(市级)须逐月申请,对已发放补贴费用后再申请之前房贴期限的,不予受理;
3、同一创业者开办一家以上小微企业的,该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4、对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嫌疑的申请企业,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核实,立刻中止补贴申请;
5、其他未提及的规定以文件为准。
三、企业社保费扶持
【申请条件】
1、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处于劳动年龄段(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的;
2、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的创业者,或为当年度稳定本市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或为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创业者;
3、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办的小微企业(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4、申请人为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5、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普陀区范围内;
6、招录本市户籍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7、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补贴标准】
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补贴期限】
不超过144月次,期限不超过自注册登记起的3年,同一人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提供材料】
1、《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企业开户许可证或者指定银行创业者本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5、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6、《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7、申请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8、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9、企业社保缴费专用卡;
10、创业组织从业人员数到达10人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工资单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创业者需提供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首次申请须携带上述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时只需提供《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和申请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若上述基本申请材料有变更的,须携带变更后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社保费扶持”的申请要求及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须在发证之日起的36个月内,向经济组织注册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6个月提出申请;
2、企业社保费扶持不能与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重复享受;
3、企业应规范用工,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实申请享受各项政策。创业组织未能按月正常给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日期超过就业起始日期3个月的,该人员的社保费补贴从就业登记当月起申请。
4、同一创业者开办一家以上小微企业的,该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5、对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嫌疑的申请企业,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核实,立刻中止补贴申请;
6、政策截止日期2018年12月31日;
7、其他未提及的规定以文件为准。
四、创业孵化基地成果购买
【服务成果购买标准】
1、孵化基地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孵化基地2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孵化基地内企业在市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按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在区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奖或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注资的,按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
2、孵化基地内注册的企业,经营存活期超过12个月,且带动本市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家企业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发展期孵化成果费。
3、“微创苗圃”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生存期孵化成果费,标准为每月3万元:
(1)孵化基地内及市场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市场租赁均价超过每天每平方米3元;
(2)“微创苗圃”面积超过500平米(不含公共设施面积);
(3)对孵化团队收取的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不超过市场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均价的50%;
(4)孵化的创业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并通过开业指导专家组评审;
(5)“微创苗圃”内孵化团队入驻数超过12家,且入驻团队实地办公率达到70%;
(6)所孵化团队在生存期孵化后在普陀区注册企业率达到70%。
【所需材料】
1、《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果购买申请表》;
2、孵化档案: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指导服务记录、获奖证书或社会机构投资证明等;
3、举办创业主题活动的方案、签到名册、影像资料、专项工作数据、总结等材料;
4、申请发展期孵化成果费另需孵化企业纳税凭证;
5、所需的其它申请材料。
【申请及拨付】
1、孵化基地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实情况,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拨付。
发布时间:2016/11/8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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