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普科委〔2016〕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普府〔2015〕98号)(以下简称“28条”)精神,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特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对在普陀区注册及纳税,且诚信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资助专利申请与授权,奖励专利奖、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及优势企业。
第二条 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
资助对象须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研发能力,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每家单位每年获本条款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事后一次性补贴。
申请国内专利的,在专利申请获受理后给予代理费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专利授权后给予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的资助。
申请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在专利获授权后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申请其它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的,在专利获授权后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每件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
二、专利奖、专利新产品认定
对企业获“中国专利奖”的,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对企业获“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每项最高奖励7万元;对获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的,每项最高奖励3万元。事后一次性奖励。
三、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奖励
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的,奖励30万元;获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认定的,奖励20万元。对获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3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10万元。事后一次性奖励。
由试点升为示范的,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
(1)《普陀区国内专利资助申报表》或《普陀区国外或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4)专利申请及代理等费用票据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
二、专利奖、专利新产品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奖励
(1)《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4)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与审核。根据申报单位的专利申请、授权或获奖等情况,给予一次性事后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 附则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政策扶持或奖励。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