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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2017年普陀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条件及程序

 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区2017年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及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入学的条件

      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实际居住在普陀区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是指:《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于2014年7月1日前签发,续签至少6次。

      “父母一方满3年的在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于2014年7月1日前签发,续签至少3次。

      “适龄儿童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指:2017年4月23日前签发。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且与提供的普陀区有效居住证明(购房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

      二、申请入学需携带的证件(原件)

      1.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父母的《身份证》

      3.适龄儿童《出生证明》

      4.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5.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表》

      6.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3年的在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和经续签已满3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7.适龄儿童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017年4月23日前签发)

      8.普陀区有效居住证明(购房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入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

      1.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适龄儿童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适龄儿童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2.于2017年5月27、28日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统一报名验证时,带好相关证件原件到居住地所属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积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未达到标准积分、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年限;购房、租房等情况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3.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上海市居住证》、《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进行信息比对。没有相关信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以接收入学。

      4.2017学年,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二)五年级毕业生申请在本区初中继续就读

      1.凡符合本文“一、申请入学的条件”的来沪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就读本区初中申请。

      2.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初审。

      3.学校初审通过后,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4.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继续进入本区初中就读。

      四、其他

      1.招生咨询电话:

        52564588-7139、7140、7670。

      2.监督电话: 

        52564588-7563、7691。

发布时间:2017/3/16 1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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